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查圖像資料表
評價類別: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
單位名稱、項目名稱:山東新智源化工有限公司年產50萬噸甲醛項目(一期2×12.5萬噸)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 | |||
山東新智源化工有限公司年產50萬噸甲醛項目分兩期建設,其中二期項目(包括甲醛裝置三、甲醛裝置四)及公輔設施已建成并進行了驗收;年產50萬噸甲醛一期項目(甲醛裝置一、甲醛裝置二)于2023年10月通過了試生產條件安全評價,本次評價僅針對山東新智源化工有限公司年產50萬噸甲醛項目(一期2×12.5萬噸)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。 年產50萬噸甲醛項目(一期2×12.5萬噸)涉及到原輔料包括甲醇、空氣和水等,該項目產品為37%甲醛溶液,尾氣成分主要有氫氣、甲烷、一氧化碳,尾氣不出裝置,通過燃燒后排放。公用工程中使用到壓縮氮氣、壓縮空氣。 | |||
項目負責人 | 連衛國 | ||
項目組成員 | 崔同偉、翟華昌、孫慶軒、沙 帥 | ||
報告編制人 | 連衛國 | ||
報告審核人 | 衣慧麗 | ||
過程控制負責人 | 史龍 | ||
技術負責人 | 林磊 | ||
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情況 | 時間 | 到現場主要人員 | 主要任務 |
2024.5.26 | 連衛國、崔同偉 | 初訪、風險分析 | |
2024.6.12 | 連衛國、崔同偉 | 現場調查 | |
2024.6.13 | 連衛國、崔同偉 | 現場勘驗與檢查 | |
2024.7.10 | 連衛國、崔同偉 | 現場隱患核查 | |
安全評價報告提交時間:2025.1.22 | |||
安全評價報告相關信息: 根據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(2022年調整版)規定,該項目產品37%甲醛(序號1173),屬于危險化學品,因此該項目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,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,安全生產許可證范圍為產品37%甲醛。 根據《劇毒化學品目錄》(2020版),該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。 根據《高毒物品目錄》(2003年版),甲醛屬于高毒物品。 根據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》(2017年版),該項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。 根據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703號),該項目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。 根據《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〔2020〕第52號),該項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。 根據《國家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》(2013年完整版),甲醇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。 根據《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(第一版)》(應急管理部2020年第3號),甲醇為第四類易燃液體,第19號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。 根據《忌水化學品名單》(魯應急字〔2023〕79號),該項目不涉及忌水危險化學品。 根據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》(2013完整版),該項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為氧化工藝。 根據《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“機械化換人、自動化減人工作方案”》的通知(魯應急字[2021]135號),該項目不涉及蒸餾工藝。 根據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》(GB18218-2018)辨識,該項目甲醛生產裝置一、甲醛生產裝置二均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。 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【2021】第88號)、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91號,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)、《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(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68號,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)、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,總局令第79號修改)、《關于印發《山東省<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>實施細則》的通知》(魯安監發〔2018〕17號)關于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項目中安全設施“三同時”的要求,在建設項目竣工、試生產正常后,應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(使用)情況進行安全驗收。為此,山東新智源化工有限公司年產50萬噸甲醛項目(一期2×12.5萬噸)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。 現場勘查圖像: |